项目洽商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存有项目投资合作或者进行公司股权收购意向,拟展开多轮磋商谈判,以达到相互了解。因在磋商谈判中双方均可能向对方披露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为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经友好协商,达成保密协议如下:
一、保密信息范围
1. 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向外界公开、公布的可以为一方或双方
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投资数据、经营布局、策略信息等商业秘密;
2、 双方为达成合作目的进行洽商的内容,包括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内部协议;
3、 上述保密信息必须在透露、披露时以明示的方式明确告知另一方为保密信息,该明示的方式可在材料中标注“保密”字样,或进行签收交接时告知需要保密。除此以外均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二、保密义务的履行
1、接收方从披露方获悉的保密信息应当保密;
2、未经披露方书面或明确文字表示同意,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因工作需要而“必须知情”的接收方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代理、顾问和共同投资人在接触保密信息时,接收方应当要求和保证上述人员遵守保密约定;
3、接收保密信息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洽商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任何明示或默示其他无关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三、保密信息免责例外
1、非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而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接收方在收到保密信息之时或之前已合法知悉的信息,且该信息不受保密义务约束;
3、接收方从本协议以外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4、披露方书面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同意对外公开的信息;
5、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司法机关要求,必须向该类有关机关披露保密信息;但接收方在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知披露方已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四、违约责任
任一接收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造成另一方重大经济损失的,除应防止披露方损害继续扩大之外,还应赔偿因违约导致披露方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