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体职工都有承担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企事业单位名称权;
(三)著作权。主要指公司各部门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规范汇编等;
(四)商业秘密权。主要是指公司各部门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五)其他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___________是公司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申报、审批结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前应经过有资质的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六条公司转让注册商标,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商标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七条公司所有职工在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应有承担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条款或另签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第八条公司职工,尤其是了解公司商业秘密的科技开发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在完成各项任务后,须将全部资料、科研报告、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整理上交所在单位归档保存,须保密的应划定密级;公司职工在因离休、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单位前,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工作、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前,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等交还所在单位,并按国家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合理的限制协议或约定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限制协议或约定中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侵权。
第九条公司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报告。要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含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必须妥善保管。要完善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情人的范围,凡因工作需要而借阅商业秘密资料者,必须按保密规定办理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