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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导读:设立董事会与股东会、下载后,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合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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