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董事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一、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十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其中,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决定;一次性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但董事会决定的当年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投资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