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购销合同
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卖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数量及其标准、价格
1.1合同标的、数量及其标准
标的物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执行标准 |
成品油 |
(国V) 车用汽油、 柴油 |
买方制定 计划 |
优惠价 |
国V |
1.2数量
实际供需数量根据买方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计划。
1.3双方约定按卖方到货方式供货,提货前买方应提前2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备货,并告之所需油品数量、标号、收货人。
1.4因生产企业非计划停工或者临时生产调整,致使卖方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数量或者要求供货时,卖方应提前1日书面或电话通知买方。
1.5卖方给买方的油品价格应低于中石油、中石化和买方其他供应商执行的批发价格100元/吨以上的优惠,具体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二、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
三、价款支付方式
3.1定期结算:卖方给予买方每月投信额度最高限额为30吨油款的采购信用额度,买方使用卖方给予的信用额度不得跨月使用,帐期为 日。
3.2买方在订购额度以外的油款需提前支付已供卖方开票供油,油款可以转帐形式支付。
收款人:
开户行:
帐 号:
四、油品交付及运输方式
4.1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交付标的物:
(1)买方自提;
(2)卖方送货;
(3)卖方代办运输;
(4)其他。
五、验收
5.1买方自提时,双方在交付时共同提取油样封存,作为仲裁样。油样保存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过地磅方式作为交付数量,买方如对交付数量有异议,应在油品将车后出油库1日之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买方对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在到货3日之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5.2卖方应提供给买方每批次入库油品的检验报告。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所交付的油品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1)逾期提出异议的;
(2)买方在异议答复期限内未收到卖方答复前,擅自处理油品的;
(3)买方在异议答复期限内未收到卖方答复前,未妥善保管油品的。
5.4在验收期内,如买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指定: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油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5.5在油品运输的过程中,因油品的挥发、泄漏,会出现一定的损耗,这部分损耗买方自负。
六、安全条款
6.1双方应保证油品装卸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安全、环保规定。
6.2油品交付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事故,双方均有抢险、救助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附
七、计量及标准
7.1卖方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的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7.2合理误差:±3‰,超过误差值由卖方补偿。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予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愿事件,油源紧张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
8.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昼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序。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2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9.1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油品数量向买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在市场供应紧张时期,卖方应按照买方计划保证供应,否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卖方供应资格。
9.2买卖双方可采取定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但买方必须在本会计年度之前结清采购货款,否则卖方有权不按照双方约定发运油品,并且保留追究买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9.3发生油品质量事件时,经查实是卖方全责(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油品报告)并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