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轮胎区域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 上海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双方本着诚实、互惠互利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甲方确认乙方为xx防扎防爆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并致力协同扩展业务,现经双方商定一致,并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授权销售区域
1、乙方购买 万轮胎,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销售甲方轮胎产品。
2、乙方承诺所购甲方的轮胎只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销售,并以甲方为唯一的进货渠道。
二、轮胎品牌及规格型号
1、轮胎品牌为 。
2、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域内可销售甲方所有型号所有花纹的轮胎产品。
三、经销数量
经双方协商,乙方 年度销售甲方轮胎的数量如下(单位:套):
月份
数量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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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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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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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级省代,每月指标最低一万条(低于5000条-10000条上浮5%,低于5000条以下上浮10%)
二级市代,每月指标最低三千条(低于3000条上浮8%)
四、轮胎价格
甲方对乙方的供货价格按 附件(一)产品销售价格表 的销售价格执行。甲方销售价格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乙方对外的零售价格参照甲方销售价格表由乙方自行决定,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控制好本地区的各级销售价格,避免恶性竞争。
五、奖励政策
甲方对乙方销售奖励按 附件(二)销售奖励办法 执行。甲方销售奖励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奖励办法执行。
六、供货方式
甲方按双方确认的乙方书面购货通知组织发货。乙方须在书面购货通知中填写轮胎规格、花纹、数量、包装、运输方式、送达地点、收货人等。乙方订单的传真件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有义务预先向甲方提供乙方收货的印章预留印模、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名单,以便双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七、货款结算
1、双方的业务往来采用乙方先付款,后提货(发货)的原则进行交易。乙方付款采用现金、电汇、银行汇票、转帐、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必须背书)等方式。甲方按照乙方不同的付款方式,以相应的供货价格和乙方结算。
2、乙方的货款应采用现金、电汇、银行汇票、转帐、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直接支付 到甲方帐户。采用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乙方人员必须亲自交给甲方开户行或交给经甲方书面盖章委托的受托人。严禁乙方擅自将货款〔现金)或未开具以甲方为收款入的汇票、支票交于甲方工作人员。乙方违反本条规定产生的货款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每月30日前将签字、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以承诺函的形式),传给甲方。如甲方在每月30日前未收到乙方有关的对帐单的书面异议,即视为乙方认可,并有权停止给乙方发货。
八、退货结算
乙方一经验收货物,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特殊倩况退货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经甲方同意发生的退货,验收过程中发现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产品受损的.甲方有权拒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