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承包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县 乡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 乡 村 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畜牧业,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生产畜,充分调动农民养好牲畜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牲畜数量
甲方将 (牲畜)发包给乙方饲养,共 头(只)。其中,种母畜 头(只),种公畜 头(只),肉畜 头(只)。
三、承包任务量与获益分配
1、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的第 年 月以前,向国家交售肉畜 头,规格是 ;向甲方上交肉畜 头,规格是 ;向甲方提供生产用畜 头,规格是 ;在承包期内的第 年 月以前。到承包期满时,乙方必须保证有存栏数 头,其中,种母畜 头,种公畜 头,幼肉畜 头。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交售给国家的 (牲畜)的价金,甲乙双方按 : 分成,甲方得 成,乙方得 成。乙方超额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和上交甲方任务以外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 年 月 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栏圈 间,牧场 亩(如果有),提供给乙方饲料地 亩 分以及如下工具:
。
2、甲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乙方提供草料 公斤,其中 公斤,时间是 ;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平价商品粮 公斤,其中, 公斤, 公斤,时间是 。
3、甲方必须合理分配国家扶持畜牧业的物资和贷款指标,不得截留国家奖励乙方完成派购牲畜任务的粮食、化肥等指标。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保持栏圈的清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牲畜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饲养、牧放的牲畜不得损害山林、树木、庄稼。
3、乙方必须爱护栏圈。合同期满时,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栏圈、饲料地、牧场(如果有)、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栏圈内的粪肥 %归甲方, %归乙方。
4、乙方饲养的生产用畜,不得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牲畜转包给他人饲养。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栏圈、牧场、饲料地、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元,以致乙方不能进行正常饲养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向乙方提供草料和商品粮,应向乙方偿付所欠草料、商品粮价值 %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甲方如不及时向乙方分配国家发放的贷款和物资,应按其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果截留国家奖励乙方的粮食、化肥等指标,应按其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完成对国家、集体的任务,每逾期一天,应按其价值的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 天仍未履行承包任务的,甲方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牲畜重新发包给他人。
2、自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的栏圈、工具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修复或赔偿;乙方饲养、牧养的牲畜如损坏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集体、个人的庄稼等,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如将所承包饲养的生产用畜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出借或出租一头生产用畜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
八、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饲养的牲畜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
九、其它
。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中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 县 乡 村 组(公章)
代表人: (盖章)
乙方: 村民(盖章)
年 月 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