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承修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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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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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动 机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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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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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盘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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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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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 修 |
接 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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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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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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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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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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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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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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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修费总金额(大写)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帐
银行汇款 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仲裁或 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