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原告二: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被告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被告二: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被告三: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被告四: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诉讼请求
1、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1151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 , 系嫡亲姐妹,两被告 , 系两被告 , 的父母。 年 月 日 时,两被告 , 骑自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来蒋庙村找两原告的女儿吕红霞去其家玩耍,由吕红霞驾驶电动车,方某蹲在前面用手机照明,方某某 坐在后面。电动车行至蒋庙村至方圩村循环路胡台路段时,不慎将行人朱运景撞到,经抢救多日后不幸死亡。事发后经司法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随后认定吕红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运景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两原告赔偿朱运景亲属 元,该判决书目前业已生效。两原告认为,两被告方某某 2、寇真菊将自家属于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交由未成年的两个女儿方某、方某某 1 骑行,方某、方某某 1 又将该电动车交给同样是未成年的吕红霞骑行, 且该电动车刹车失灵、大灯不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两被告方某某 2、寇真菊作为两被告方某、方某某 1 的监护人,应承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两原告诉请。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