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采购合同
本文甲方对乙方种苗有非常严苛的要求!
如您的需求与本文不符,可以委托我们订制文书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花卉的各项条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致共同遵守: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金额
本合同价格已包含种苗采购、起挖、包装、装车、税费及含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相应的所有费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
年 月种苗采购合同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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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结算数量 |
单价 |
金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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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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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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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采购清单为甲乙双方共同协定。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按实结算,结算以现场实际收货为准。在甲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支付。
(二)甲方以转账形式将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如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甲方可拒绝付款,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
(一)乙方保证所供种苗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种苗,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结算、支付。
(二)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样品及甲方的要求交货,乙方须随货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来源证明、产品清单、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及合法销售证明文件等资料,以便甲方和相关部门验收。甲方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及质保义务,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乙方保证所供产品无任何权利瑕疵或质量瑕疵,所有产品均未侵犯包括他人知识产权等在内的权益,所有产品均属原生产厂商在中国大陆区域内合法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且保证甲方将该等产品出售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限制。否则,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一切款项,且由此给甲方、实际使用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该等责任不因甲方的验收或使用而得到任何减免。
(四)如甲方自提种苗,甲乙双方在起苗时共同验收;如乙方负责送货,则甲方在合同规定到货地点卸苗后验收。
(五)甲方验收产品后由本合同约定的双方指定代表在送货凭证上签字确认(他人签字无效),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对账确认的依据。
第五条 产品包装及运输
(一)乙方必须对种苗进行可靠方式包裹、保护,保证在运输途中安全可靠,适合长途运输,确保种苗不受损坏,产品包装不回收。
(二)产品运输及装卸:
乙方负责安排产品装卸、发送货和购买运输险,装车费、运输费及保险费、卸货费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乙方承担产品装车、运输途中及卸货的一切人员及财产安全责任,在租赁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及司机具有合规证照、车况良好、司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以确保运输安全。如在装车、运输、卸货过程中造成产品毁损、人员伤亡,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只有乙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接收产品后,产品的所有权才由乙方转移至甲方,视为产品已交付。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不免除乙方对产品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四)产品灭失、毁损等风险在产品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接收产品后,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在产品未验收合格或甲方拒收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产品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产品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免除乙方上述责任。
第六条 交货期限及交货要求
(一)交货时间:甲乙双方协定。
(二)交货地点:甲乙双方协定。
(三)送货单、验收单、凭证须有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方有效,否则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四)甲方需要变更交货地点或交货日期的,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通知和要求送货。
(五)若经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交货延迟,经受一方应在自不可抗力产生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尽全力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量供货的,乙方须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作为甲方损失补偿,直至乙方提供完合同商定数量。
(2)如乙方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抵扣,乙方不得有异议。如乙方提供的产品因质量等不达标的,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中途停止产品供应,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拒付之前发生的供货款。
(4)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索赔要求。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1)方式解决: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最后一批供货完结并结清款项后自行失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