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代持协议
甲方(赠与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部分股份无偿赠与于乙方,并有甲方代持乙方受赠股份,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及赠与情况
1、公司是由甲方其他股东共同投资兴办。 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其中: 占有股份 %、 占有股份 %、 占有股份 %。
2、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 公司所持有 %的股份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与。
3、上述赠与股份暂不进行备案、修改章程等,后续视双方情况而决定。
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赠与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股份赠与之前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赠与其股份后,其在 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赠与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股权进行上述赠与后,乙方承认 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做为股东在 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乙方成为 公司的股东后,公司的原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三、股权代持
1、乙方愿意委托甲方股东(下称代理人)依法持有以上赠与获得的股权,并由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根据相应政策法规对该股权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投票表决权、质询查阅权、提案权等)则全部委托乙方根据公司章程行使。
2、代持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第三人时终止。
3、代理人受乙方委托代持有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股份收益自收到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乙方声明,其合法拥有的交由代理人代为管理的公司股权,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该等股权未委托他人行使,亦无任何抵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情形。
5、代理人承诺,将根据乙方的指示、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股东权利,维护该等股权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划转、质押、委托行使股权等)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股权。
四、协议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①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② 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③ 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需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股权自动回归甲方。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法律要求或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必须向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披露的,双方应约束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事项、以及各种数据严格保密,双方均承担不向传播媒介、公众、或任何第三方披露的义务。
2、该保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后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继续负有前款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损害或影响其他方权益。
3、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该违约损失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全面、足额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附则
1、因本协议条款的解释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甲方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互惠共赢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和代理人共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