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年 月 日生育婚生子/女 。后因感情破裂, 年经 市 区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案号: 】,由共同/乙方抚养婚生子/女 。现双方就婚生子/女 的抚养权变更事宜,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抚养权归属。
婚生子/女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现双方协商同意,自 年 月 日起,婚生子/女 随甲方生活,由甲方直接抚养,抚养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抚养费约定。
1、生活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自 年 月 日起,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婚生子/女 的生活费,直至婚生子/女 十八周岁为止。
2、教育费、医疗费、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乙方承担 %。
第三条 探望权约定。
1、乙方对婚生子/女 享有探望权,但不得影响婚生子/女 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2、探望时间及方式。乙方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女 一次,探望时间为每周星期六早上9点至星期日早上9点,由乙方负责接送,具体交接地点为甲方的住所地。如遇国家节假日调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探望日;
3、探望之前,乙方须先经与甲方电话联系;
4、探望期间,乙方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该按照约定配合乙方探望婚生子/女 。
2、乙方应该按时支付生活费以及实际发生分摊的教育费、医疗费。
3、乙方应该协助甲方办理婚生子/女户口迁移以及转学事宜。
4、如孩子不愿与甲方见面或者乙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对孩子的探望。
第五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办理婚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由甲方先行保管,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此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