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双方磋商合作及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均可能接触双方的商业密码,为保证双方有效推进合作进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披露方与接受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1.1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双方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并为了双方正在推进的 项目的所有图纸资料、技术细节、研发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知悉的相关
信息。
上述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以会议、谈判、交流、考察等非书面形式体现。
1.2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非接受方原因,披露方保密信息已处于公开或马上处于公开;所披露信息为接受方或者其他信息接受方所有,并该类信息处于公开,或者经接受方同意公开的;披露方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在交流与提供时并没有明示要求保密的信息;所披露信息由披露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且相关信息为第三方合法获得,且该第三方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没有明示要求接受方保密的信息。
本条所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展合作的相关人员企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等。
第2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2.1未取得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向披露方提供相关服务之目的,并应妥善存放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2.双方合作结束或无论何原因提前终止合作,接受方均不得利用因项目合作取得的披露方保密信息为本人或其他方服务,也不得利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从事与披露方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进行任何项目合作目的之外的使用。
2.3 双方合作结束或无论何原因提前终止合作,因项目合作取得的对方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者处于公知领域,双方可以正当、正常使用。
2.4 披露方提供的第三方保密信息前,披露方必须保证已获得第三方授权或者经第三方同意。
第3条 保密信息的法定披露
接受方应国家法定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的规定要求,需要披露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不属于违约行为。但应提前或及时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于披露方获取保护令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乙方在没有保护令的情况下被强制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时,披露方法律顾问应及时给予书面意见,接受方应根据披露方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向第三方披露法律规定应当披露的部分保密信息。
第4条 非权利授予
4.1 双方确认并同意,因项目合作需要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属于甲方的专有财产,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4.2 双方确认并同意,因项目合作需要披露方提供给接受方的保密信息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属于披露方的专有财产,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披露方授予接受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包括在专利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良,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
第5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披露方送交给接受方的保密信息,以及接受方持有的载有保密信息的复印件和复制品,在项目结束或者双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时,接受方需及时交还披露方或者予以销毁,不得私自留有任何电子版、复印版保密信息。
第6条 违约和赔偿
6.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直接损害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7条 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非因接受方的原因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无需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义务前,无论双方是否继续进行后续合作,接收书面通知的一方均须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8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与本协议相关的合同成立、生效、权利义务关系、解释等所有法律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如发生任何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其他约定
9.1本保密协议的签订表明保密信息提供方对保密信息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同时在履行中,对于重要的保密信息均应当采取“内部资料,应当保密”等类似的提示。
9.2 披露方向接受方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等重要保密信息资料时,双方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经接受方签收/确认后才能视为该类保密信息到达乙方。
9.3本保密协议原件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