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联名合作授权合同
甲方(授权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合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甲方持有 品牌,乙方为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商,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联名合作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工作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合作期限
1.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合作内容
2.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 ”联名合作产品(下称“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工作。
3.双方权利义务
3.1.合同期限内,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授权的 商标(详见附件一)及设计图案进行联名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联名产品明细见附件二)。甲乙双方无权对附件一中的商标及图形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4.联名产品设计、生产与销售
4.1.设计。乙方应按照如下要求完成联名产品款式的整体设计,并听取甲方对设计的意见以进行合理改进。
4.1.1.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初稿。
4.1.2.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终稿。
4.1.3.设计终稿经过甲乙双方确认后,视作完成,甲乙双方均不得再修改。
4.1.4.因联名产品的设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生产。联名产品的生产事宜由乙方负责。
4.2.1.因联名产品的生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2.2.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联名产品的生产计划,报告联名产品的生产进度。
4.3.销售。乙方有权以下列方式使用附件一所列的品牌名称、商标标识、图形以及甲方的品牌名称、商标标识、图形进行联名产品的推广及宣传:
4.3.1.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线上、线下渠道。
4.3.2.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自有平台及外部推广渠道。
4.4.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联名产品的销售价格及优惠幅度。
4.5.联名产品的首次销售时间暂定为 年 月 日,若首次销售时间发生变化,乙方无需另行告知甲方或获得甲方的同意。
5.分成及支付方式
5.1.分成:联名产品的销售货款由乙方按照本次联名合同的约定以分成的方式结算给甲方,结算周期为三个月,即自联名产品首次销售之日起计算,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5.2.甲方应获得的销售分成费用标准如下:
(1)乙方通过自有销售平台“ ”销售的分成费用标准为: (即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数量)* 25%。
(2)乙方通过批发及代理的分成费用标准则为: (即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数量)*10%。
5.3.本合同项下付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甲方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5.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为: 。
开票信息如下:
户名: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地址及电话:
5.5.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其他费用或分成。
6.产品质量
6.1.联名产品的质量应当严格遵照双方签署的与联名产品生产、设计、销售等有关的约定以及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
7.知识产权
7.1.乙方根据或者利用本合同授权的商标进行的设计的或提供的设计稿、样式、包装、图形、照片、标识、商标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合称“设计创造”)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从其产生后即成为并持续成为乙方的专有财产。
7.2.乙方为销售联名产品所创作的音像制品、平面图像等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乙方所有。
7.3.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当地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双方应当尊重各自的知识产权,不得随意改变或添加,更不得用于其它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
7.4.乙方保证其根据本合同授权设计的或提供的设计创造,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授权设计的或提供的设计创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
7.5.因违反本条上述任一条款的情形给守约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