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采购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汽车零部件的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恪守履行。
1.产品的名称、件号、型号、质量
1.1.产品零部件名称、件号、型号
见合同附件一《零部件供货清单》,具体执行时以甲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供货名称及明细为准。供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装配、生产汽车及其售后服务为目的的零部件或材料。
1.2.产品采购明细:详见附件一《零部件供货清单》。
1.3.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3.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产品图纸或者样件的要求进行供货。如果双方未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使用目的,由甲方解释履行。
1.3.2.对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要求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乙方需获得国家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对于其他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认可或者授权的单位进行认证的产品,乙方必须获得相应的认可,并按照规定加以明确的标识。
2.包装
2.1.包装标准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适用双方约定标准;甲方无特别要求的,适用通常标准要求予以履行。乙方应提供妥善的包装和防护方式,以保证产品包装能够使产品安全地运输和贮存。
2.2.包装物的回收和费用
由于采取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的零部件划伤、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进行包装产品零部件的回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损失及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订货及交货
3.1.甲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填写《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乙方应根据甲方《月供货计划通知单》指定的零部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3.2.甲方根据其实际需求可对该订货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但须提前 日通知乙方。自《月供货计划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双方应按照新的订货计划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的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应避免乙方由此而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3.3.交货时间及数量
3.3.1.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以甲方下达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确定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为准。甲方一般提前 日下达《月供货计划通知单》,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按时供货。
3.3.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电子邮件后,应根据该供货计划的需求量和生产能力,在三日内给甲方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即在《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发电子邮件回传给甲方,并电话确认甲方已收到电子邮件)。若乙方逾期未书面确认或反馈意见,甲方则视同乙方自动接受该订单,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须赔偿甲方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3.3.《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中的“本月订单数量”是甲方根据市场预测出的月度内的总需求数量,但不代表最终交货数量。乙方实际交货数量及交货时间应根据乙方当期的生产计划确定。
3.3.4.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合同履行地 公司仓库,运输费用由乙方的承担。
3.4.交易双方联系方式:
甲方负责人: |
乙方负责人: |
收货地址: |
发货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4.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限
4.1.甲方对乙方每一批次交付的产品,应当及时抽验,产品不存在表面瑕疵的为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合格证明。
4.2.乙方有关初验合格证明,是甲方向乙方出示的代保管证明,对该产品所存在的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甲方在后期仍然享有向乙方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权利,异议期限为产品入库之日起到汽车三包期满之日止。甲方有关初验的证明不能减轻供应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供应商不应将此类验证作为替代其对质量有效控制的证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果在甲方生产过程中或者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品,乙方同意无条件退货。
4.3.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验收地点为乙方所在地或指定的到货地点。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以甲方所在地有关机构检验报告为准或以甲方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4.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4.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