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乙方,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遗赠财产范围
第一条 房产:
第二条 机动车:
第三条 存款:
第四条 其他财产:
二、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占有、转移、处置甲方任何个人财产。
第六条 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占有遗赠财产即视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三、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七条 甲方应当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八条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用甲方财产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四、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第九条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用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扶养义务
第十条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 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一)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二)生活安排:保障甲方四季穿衣,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医疗安排:甲方生病乙方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四)其他安排:
六、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或 律师事务所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七、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30日内仍然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的,双方相互返还以本协议取得的对方的财物,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三条 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第十四条 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协议。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九、附则
第十七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或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八条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 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 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