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受赠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就捐赠事项订立以下协议:
一、捐赠财产的信息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下述第 项之财产(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捐赠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捐赠财产:
(一)货币: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动产:(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价值、所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证明);
(四)其他:(如捐财产属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无形财产等)。
二、捐赠财产的用途
第二条(写明捐赠财产的用途)
三、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第三条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 个工作日内( 月 日前)将捐赠财产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交付财产:
(一)转账
乙方的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二)现场交付
交付地点:
(三)其他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为应当依本捐赠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按照捐赠协议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交付给乙方。若因甲方逾期未履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无权利瑕疵,并有权捐赠乙方。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査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如实按照约定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若确因公益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甲方表示不愿公开的其名称、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的,乙方不得公开。
五、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方逾期履行捐赠义务,应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十二条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视为守约方放弃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八、附则
第十八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