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揽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提供承揽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加工承揽项目
1.1.项目基本信息
服务项目名称:加工承揽服务。
服务要求:具体见附件“定作加工方案确认书”及本合同其他约定。
工作成果要求:服务方应提交的工作成果见附件“定作加工方案确认书”。
1.1.1.以下将该加工承揽项目称为“项目”或“本次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定作加工的工作成果(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称为“工作成果”。
2.服务费用
2.1.服务费用(合同价款)
2.1.1.本次服务费用总价(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1.2.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 %(百分之 )。
2.1.3.本次服务费用明细:
单项 |
单价 |
数量 |
价款(元) |
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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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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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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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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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服务过程中,如经甲方同意或要求增加原加工承揽范围之外的项目,则甲方应根据该项目收费标准增加费用。如无特别约定,则增加的费用应于乙方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支付。
2.1.5.服务过程中,如甲方减少数量、项目导致乙方单位成本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整费用标准。
2.2.付款方式
首笔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后当即支付】,该款项同时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
尾款:乙方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2.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2.5.无其他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全部物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利润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
3.委托方配合
3.1.原材料提供
3.1.1.甲方应提供如下原材料:
名称 |
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 |
数量 |
市场价值(单价)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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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甲方原材料交付地点:乙方工厂所在地,位于 省 市 区 路 号。
3.1.3.甲方原材料交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3.1.4.甲方向乙方交付原材料时,乙方应当场进行验收;当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原材料符合约定。
3.1.5.甲方提供原材料的,交付乙方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乙方在完成加工后,原材料如仍有剩余,乙方应及时返还给甲方;如无特别约定,乙方应与工作成果一并交付给甲方。
3.1.6.甲方将原材料交付乙方后在乙方保管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乙方保管不状况导致原材料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致使原材料破损或灭失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3.2.资料提供
3.2.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揽加工所需技术资料与图纸(下称“技术资料”)。
3.2.2.甲方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3.2.3.乙方在服务期间,发现甲方技术资料或指示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3.3.因甲方逾期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或甲方未能及时回复乙方对技术资料的意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承揽加工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相应顺延工期。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