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委托生产合同
甲方(定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揽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合同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合同产品,并在合同产品上贴附甲方指定商标。
2.合同产品
2.1.合同产品信息如下:
指定商标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规格 |
说明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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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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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合同产品”均指上述产品。
2.2.“合同产品”中未列入,但双方通过订单方式增加的新产品,同样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合同期限
3.1.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2.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3.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
4.合同产品价款
4.1.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的合同产品的价格、价款,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已经包含下列项目:
(1)合同产品主体和配件、备品备件、硬件软件、包装、专用工具的采购和制造生产的成本、人工费用与报酬;
(2)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3)进出口手续费用(如有);
(4)运输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费、保险费用等。
4.2.除非双方另有特别说明,甲方无需就合同产品向乙方支付合同及订单中约定价格以外其他费用。
4.3.本合同及其订单约定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则应为含税价格,税率为 %(百分之 )。
4.4.最优惠待遇
本合同期限内,在同一时期及相似的供货条款情况下,乙方应以最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合同产品,如果乙方以更低的价格向其用量不大于甲方的任意第三方提供合同产品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以该最低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最低价格结算。
5.订单成立方式
5.1.甲方将订单的盖章扫描件发送至乙方指定电子邮箱;乙方收到扫描件后将扫描件打印盖章扫描发至甲方电子邮箱。甲方收到乙方确认的订单扫描件后订单成立生效。
甲方指定电子邮箱:请填充
乙方指定电子邮箱:请填充
5.2.订单成立生效后,双方均应按订单履行。
6.采购量要求
合同期限内实际采购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
7.价款与支付
7.1.价款
双方确认,合同期限内合同产品价格按下列标准计算:
合同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价(元) |
备注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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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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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订单价格不得偏离上述单价;订单价格偏离上述单价的约定无效,仍应按上述单价计算。
7.2.合同期限内价格调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报价单或类似文件,在产品报价单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均有效,乙方有权按报价单进行采购。如产品报价单未载明有效期限的,应在乙方发出的至少3个月内有效。
7.3.结算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
(1)按季度结算;
(2)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上季度甲方验收的合同产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