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
承揽方(甲方):
地 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方(乙方):
地 址: 电话: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提供承揽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项目
加工内容: 。具体见附件“加工方案确认书”及本合同其他约定。
本合同以下将该加工承揽项目称为“项目”或“本次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定作加工的工作成果(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称为“工作成果”。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按照附件“加工方案确认书”确认甲方的质量要求,并且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原材料选择以下第 种方法:
1、(用承揽方的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委托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委托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委托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如因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3日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委托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委托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1、本次加工、订制、材料合计费用不含税价格为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委托方分三次向承揽方付清上述费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委托方确认附件所需文件并经承揽方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完成加工后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收款账户:
收款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委托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委托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委托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3、交货地点: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承揽方交付给委托方的工作成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包装:请填充包装要求。包装费用由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