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位于合肥市 (县)区 街道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结构: ,配备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情况: 。
(三)房屋户型: 。
(四)所在楼层:共 层,地下 层,所在 层。
房屋抵押设立情况:
(五)租赁用途: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承租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条 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情况
(一)房屋居住人数: 人,不得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租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按【一次性】【月】【季】【半年】【年】【 】支付,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租金各期支付日期 。租赁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单方调整房屋租金,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通过【现金】【银行转账】【 】支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和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承租人。
第五条 其它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下列费用: 及房屋租赁税费由出租人承担, 由承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承担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返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