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 】号码:
乙方(承租人):
【 】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权属状况
1.房屋坐落于本市 区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2.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权证编号: ,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 □已/ □未设立抵押。
3.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4.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租赁用途
1.租赁用途为 ,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
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 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 。
3.甲方应于收到租金 日内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4.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标准。
第五条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1.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房屋交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可抵扣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在房屋返还时如数返还给乙方。
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燃气费;
(6)物业管理费;
(7)垃圾费;
(8)上网费;
(9)车位费;
(10)室内设施维修费;
(11) 。
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交付和返还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需经双方确认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