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上海市集装箱使用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集装箱所有人是指提供自有或租进的集装箱给用箱人使用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航运公司。在本合同中是指 。
2.用箱人是指与集装箱所有人签订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
3.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4.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5.乙方的责任期限自集装箱提离甲方指定的码头或堆场时起至集装箱按原状返回指定的码头或堆场卸箱完毕为止。如若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乙方责任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1)在乙方责任期间内如若集装箱发生损坏,则其责任期限延长至集装箱修复并经甲方检验合格为止;
(2)由乙方承运进场待出口的集装箱,由于货主原因未及时出口,乙方责任期间延长至集装箱顺利出口或拆空回场,并付清所有费用时止。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提供下列种类和数量的集装箱交由乙方使用: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 □6吨箱 □10吨箱
数量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60英尺
数量 箱类: □普通箱 □冷藏箱 □开顶箱 □罐式箱 □挂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险品箱 □高箱
数量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集装箱所有人(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条件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集装箱,以满足乙方的使用需要。
2.乙方申请提箱并办理相关提箱手续时,甲方核准无误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出场设备交接单给乙方。进行套箱、换箱处理时,甲方根据乙方的提箱申请资料信息,应当及时发放与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的设备交接单给乙方。
3.在乙方要提取的空箱未达到出口装货的适货标准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适货空箱供乙方使用。
4.甲方同意乙方将拖运业务转交其他企业或个人承运。
5.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集装箱损坏、污染或灭失的通知信息后,应当将根据该信息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修理。
(二)用箱人(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集装箱使用费、滞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申请提箱、还箱时,应到甲方处办妥完整的提箱与还箱手续。
3.装卸货时,乙方在将进/出口集装箱交给收/发货人装卸货物时,应督促收/发货人进行妥善操作。
4.交还集装箱时,收/发货人将集装箱货物卸下后,乙方应及时将集装箱拖回甲方指定的还箱地点。交箱时,乙方应要求码头/场站在进场设备交接单上填上进场日期以完成交接。如若发现箱体破损、污染,应详细记录破损、污染情况并签字确认,同时,要求接收方盖章确认收到该箱。
5.乙方不得私自将拆空的空箱移至其它地点或挪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