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租赁房屋信息
房屋位置: 省 市 区 路 号 大厦 层 号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屋内设施:见附件
上述租赁房屋(含屋内设施),以下称“房屋”。
1.1.双方确认,该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
2.房屋租赁用途
2.1.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办公。
2.2.乙方不得改变上述用途。
3.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3.2.其中租赁期限的前 天为免租期。房屋在该期限内供乙方装修及使用,但不计算租金。
如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租赁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乙方还需要按“实际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免租期”相应向甲方补交免租期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天结算)。
4.租金与押金
4.1.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押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4.3.付款方式:
按季度付款,具体付款节点为:
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三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四期租金¥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依此类推。
4.4.租金调整
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不作调整。
4.5.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4.6.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发票名目为:房屋出租,其他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5.其他费用
5.1.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5.2.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用、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标准结算。如数值增加,则甲方向乙方退还相应费用;如数值减少,则乙方应补交相应费用,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
5.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使用房屋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交房与退房
6.1.交房: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时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视为交付完成;虽未签署手续,但乙方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的,视为已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