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化妆造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艺人化妆造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服务内容与要求
1.1.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如下:于 年 月 日(暂定,以甲方通知为准),为参与节目录制的艺人请填充提供全程化妆、造型服务,以及其他与化妆、造型相关的一切工作。
1.2.服务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1.3.服务要求
1.3.1.乙方负责提供完成前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倒模)所需的全部材料、物品,并保证其提供的各材料、物品等符合中国及拍摄地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且质量安全、不危害人身健康。
1.3.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为甲方指定艺人提供服务,并遵循节目组的管理制度。不得向参加节目拍摄的任何人员索要签名、合照、联系方式等,不得摄录与节目相关的任何内容,不得允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节目拍摄现场。
1.3.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费用及支付
2.1.本合同项下化妆造型服务费用为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应得的全部费用,包括乙方人员的劳务费、餐饮费、住宿费、运输费、通讯费、保险费等。
2.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2.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个人所得税
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款项为税前金额。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委托方权利
甲方有权转让或授权第三方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而事先无须通知乙方。
4.知识产权与相关权益
4.1.未经甲方及节目出品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节目名称、logo、节目元素、节目宣传素材等与甲方节目相关的内容、参演节目艺人和嘉宾肖像声音等做任何盈利或非盈利使用,不得以甲方、甲方节目、节目组或其他出品方、节目播出平台、参演艺人和嘉宾等的名义或形象自我宣传或不实宣传,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2.如因节目录制需要,甲方或制片方在相关视频中使用了乙方肖像、姓名、形象、表演,乙方对此无异议,同意无偿、永久供甲方或制片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