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安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服务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下列保安服务:
项目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甲方所在地
保安服务范围:
保安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要求见附件“保安服务方案”;以下称“服务项目”。
2.服务期限
2.1.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实际入场服务日期(服务起始日)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根据实际服务起始日结算费用。
2.3.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服务费用与付款方式
3.1.服务费用标准
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服务费用明细见附件约定。
3.2.付款方式
每月10日前,甲方结算支付上月服务费用。
3.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5.差旅费用与其他费用
乙方提供服务中涉及到的人工成本、差旅、文印、通信等成本支出,除本合同明确说明或甲方明确同意报销的以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6.特别说明
除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双方人员均无权调整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确需调整服务费用标准的,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3.7.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服务所需设备、乙方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加班费等人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
4.合同履行保证金
4.1.为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双方约定建立合同履行保证金制度。
4.2.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行保证金将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乙方人员伤亡而承担的经济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乙方的违约及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含向第三方的赔付、罚款等)。
(3)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费用。
(4)其它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
4.5.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4.6.合同履行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合同履行保证金继续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7.合同履行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