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业主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管理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酒店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委托管理基本条款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
1.2.《管理合同》:业主方与管理方就酒店管理事宜签订的《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1.3.相关主体定义
1.3.1.酒店公司(或酒店):业主方为酒店经营所设立的法律实体。
1.3.2.管理集团:管理方以及管理方的关联公司。
1.4.酒店经营管理相关定义
1.4.1.酒店设施:业主方委托管理方管理、经营的物理范围。除有特别说明外,该定义涵盖以下部分:(1)土地及建筑物;(2)附属停车场、绿化等;(3)安装或位于建筑物内的设施、设备或其他物品;(4)所有地役权或其他附属权利。具体以《酒店设施及公共区域说明》为准。
1.4.2.开业日:酒店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起始日,如无特别情形,以本合同约定的预计开业日为准;如预计开业日与实际开业日不一致的,以实际开业日为准。
1.5.财务相关定义
1.5.1.前期筹备服务费用:开业日前,管理方提供前期筹备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1.5.2.经营成本:管理方在管理、运营酒店公司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具体以《酒店经营成本说明》为准。
1.5.3.营业总收入:酒店会计账簿中记载的营业性收入的总和,包括酒店正常经营活动及附属服务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全部所得,包括经营保险中因利润损失获得的保险赔偿,以及向第三方出租或转让本酒店商业场所、服务或本酒店的其他部分而收到的租金。
1.5.4.营业总利润:营业总收入扣除税金及附加、经营成本后的余额。
1.5.5.运营账户:管理方经营管理酒店中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1.6.知识产权相关定义
1.6.1.许可品牌:包括许可商标和许可标识,前者系管理集团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后者系管理集团所有的、可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标识。
1.7.其他定义
1.7.1.合同终止日:无论因何种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如一方依法或依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或通知上注明的解除之日(以两者较晚者为准)为合同终止日。
2.酒店信息
2.1.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如下酒店(详细信息请见附件《酒店设施及公共区域说明》):
地理位置:
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酒店房间数量:
2.2.乙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按五星级标准经营管理本酒店。
2.3.甲方同意将酒店所涉全部功能区域委托给乙方管理。
以下将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范围、区域简称为“委托范围”。
3.各方关系
3.1.甲方将以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方式为酒店取得经营执照。
3.2.如酒店采取甲方子公司形式,则甲方作为酒店全资股东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管理酒店;对于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权利,甲方和酒店应承担连带责任。
3.3.乙方作为酒店的受托管理方,对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但不对甲方及酒店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4.管理期限
4.1.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20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
首个会计年度为开业日起至该年公历12月31日止。
4.2.管理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如双方均未提出不再续约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自动顺延5年。
4.3.管理期限内,如因非双方原因导致酒店临时关闭的,管理期限应相应顺延。
4.4.开业日
双方确认,预计开业日为 年 月 日。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在该日期之前或当日实现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