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合同
甲方(养老机构):
乙方(入住老年人):
丙方(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本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等相关标准,确定乙方照护等级。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见《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附件1)。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住期为 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第三条费用
1.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 元/月,其中:
(1)服务费用: 元/月,包括床位费: 元/月,护理费: 元/月;
(2)膳食费: 元/月;
(3)其它费用: 费, 元/月。
2.费用按第 种支付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费用);
(2)其它: 。
3.试住期按以上标准,根据实际入住天数结算费用。
第四条入住保证金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入住保证金,金额为 元(原则上不超过月费用的四倍)。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乙方无息返还入住保证金。
2.入住保证金的用途为补足月费用、医疗费、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经乙方同意的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费用。
3.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费用超过 日的,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将入住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付相应费用。入住保证金抵付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日内,补足入住保证金。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
1.甲方在乙方入住期间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持续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乙方相应的照护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的,经乙方确认,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
2.乙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复评,根据复评结果,仍需要调整乙方相应的照护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的,经乙方确认,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