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广告发布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广告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电视购物广告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广告发布信息
1.1.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电视广告发布时段资源:
发布频道:
发布时间:
其他说明:
1.2.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1.3.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使用上述时段资源用于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4.甲方仅可发布下列商品的广告,如需增加,应经乙方另行同意方可发布:
具体见《电视购物商品清单》。
2.服务费用
2.1.双方同意按“基础费用+提成费用”的模式计算服务费用。
2.2.基础费用部分
2.2.1.每月基础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2.2.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每月底前支付下月服务费用。
2.3.提成费用部分
2.3.1.计算公式:服务费用=服务收益*提成比例。
2.3.2.提成比例: %(百分之 )。
2.3.3.服务收益
(1)服务收益是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2)销售收入:甲方产品实际全部销售收入。
广告停播后1周内产生的销售收入仍属于销售收入。
如有退货退款,应从销售收入中相应扣除。
(3)销售成本:仅限于物流成本、增值税,其他成本均不予计算。
(4)甲方承诺:服务期限内,甲方产品仅通过电视购物渠道对外销售。如有其他直接或间接销售渠道,则该类渠道的销售收入均应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2.3.4.结算周期:1个月。
2.3.5.结算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结算支付提成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成费用计算明细。
2.3.6.甲方对提成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审计。如审计结果反映出乙方提供的许可费用计算有误,则审计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4.销售信息查询
甲方为保证乙方能正常了解销售情况,需向乙方开放订单管理后台,供乙方随时了解销售情况。
2.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