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承包甲方广告业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承包经营项目
1.1.甲方将下列杂志的广告业务交由乙方承包经营。
杂志名称:
期刊号:
广告业务范围:
以下简称“广告发布业务”;未明确列入上述广告业务范围外的业务(包括广告类业务)不属于本合同中的“广告发布业务”。
1.2.承包经营方式:独家代理。
即在承包期限内,上述广告发布业务由乙方独家代理,甲方不得自行发布广告或另外委托第三方发布广告。
2.承包期限
2.1.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2.3.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4.业绩要求
承包期限内,乙方应满足下列业绩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前6个月,广告发布业务收入不低于 万元;
(2)以后每半年,广告发布业务收入不低于 万元。
3.承包费用
3.1.承包费用
3.1.1.双方确认按照“有保底的销售收入提成”的模式计算计可费用。
3.1.2.计算方式:承包费用=乙方广告发布业务销售收入*甲方提成比例。按该方式计算的许可费用低于保底金额时,应按保底金额计算。
其中:
(1)甲方提成比例:5%(百分之五)。
(2)乙方销售收入:乙方通过广告发布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广告发布业务以外的乙方收入不计入内。
(3)保底金额:每个结算周期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付款方式
3.2.1.结算周期:每6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自许可期限开始之日起算。
3.2.2.结算流程:乙方应当在每一结算周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包费用结算文件发送给甲方确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费用。
3.2.3.结算依据:乙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或财务信息等资料,并加盖公章。甲方如有疑问,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经审计的数据资料或财务信息。
3.3.本合同约定费用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 %(百分之 )。
3.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在合同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算全部承包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5.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承包费用以外,乙方经营广告发布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均由乙方享有。
3.6.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7.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