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务经销合同
甲方(广告发布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经销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就乙方经销甲方广告业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广告业务
1.1.甲方将下列杂志的广告业务交由乙方经销。
杂志名称:
期刊号:
广告业务范围:
以下简称“广告发布业务”;未明确列入上述广告业务范围外的业务(包括广告类业务)不属于本合同中的“广告发布业务”。
1.2.经销方式:非独家。
即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仍有权自行与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委托其他经销方。
2.经销期限
2.1.经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2.3.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2.4.业绩要求
经销期限内,乙方应满足下列业绩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前6个月,广告发布业务收入不低于 万元;
(2)以后每半年,广告发布业务收入不低于 万元。
上述收入以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用为准。
3.广告费用结算与支付
3.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向甲方结算支付广告费用。
3.2.结算价格:按广告发布业务向客户收取的正常价格的 %(百分之 )结算。
3.3.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于每月15日前按月结算支付上月已经发布的广告的全部广告费用。
3.4.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 %(百分之 )。
3.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在合同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算全部广告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6.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结算支付的广告费用以外,乙方经营广告发布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均由乙方享有。
3.7.合同履行保证金
3.7.1.合同履行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履行保证金缴纳至甲方指定账户。
3.7.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合同履行保证金将赔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2)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违约金。
3.7.3.如发生赔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抵扣;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