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声明
本人/本单位(姓名/名称:请填充,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充)受请填充 (姓名/名称:请填充,居民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充,下称“委托人”)委托无偿代持股权,现与本人配偶__声明如下:
1.代持股权
1.1.代持股权是指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目标公司”)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及股权代持期间,基于前述股权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的股权。
1.2.除代持股权外,本人/本单位本身持有目标公司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自有股权”。
1.3.本人确认:
1.3.1.代持股权系全部由委托人实际出资,股东权利完全归委托人所有,代持股权的相关义务由委托人承担;本人/本单位仅作为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代表委托人出资及持有股权,对代持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代持股权相关义务。
1.3.2.本人/本单位根据委托人指示,配合委托人办理代持股权相关手续。
1.3.3.代持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2.代持期限
2.1.代持期限,自代持股权登记于本人/本单位名下之日起至委托人收回委托并将代持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于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之第三方名下之日止,但委托期限不得超过3年。
2.2.未经委托人同意,本人/本单位不得提前解除委托。
3.代持权限
3.1.本人/本单位承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进行以下行为: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2)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目标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但仅涉及自有股权(如有)的除外;
(3)以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指派或指示,但仅涉及自有股权(如有)的除外;
(4)处置代持股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代持股权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3.2.代持股权的取得与归属
3.2.1.本人/本单位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以本人/本单位名义代为签订与代持股权相关的合同。
3.2.2.本人/本单位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本人为代持股权的所有人。
3.2.3.取得代持股权所需投资款由委托人在相关投资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届满前提前3个工作日提供给本人/本单位。本人/本单位根据委托人书面指示,以本人/本单位名义代为投入目标公司或支付给股权转让方。
3.2.4.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人是委托人。
3.2.5.本人/本单位仅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权不属于本人/本单位自有财产,本人/本单位对代持股权无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本人/本单位仅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代表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办理代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