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经营分红协议
甲方(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激励对象):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分红激励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总体安排
为激励乙方工作,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激励分红。
2.分红安排
2.1.在激励期限内,乙方有权获得的激励分红为:门店利润*分红比例。
2.2.门店利润定义:
门店利润=门店收益-经营成本。其中:
(1)门店收益:甲方 门店的全部经营收入;
下列收入不属于门店收益:非来自于该门店的收入; 类业务的收入。
(2)经营成本:进货成本、人员工资社保等人工成本、经营场地租金水电等成本。
2.3.分红比例:
(1)项目利润在 万元以下的部分,分红比例为: %
(2)项目利润在 万元至 万元的部分,分红比例为: %
(3)项目利润在 万元以上的部分,分红比例为: %
3.激励期限
3.1.激励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乙方担任请填充均有效。
无论因何种原因,在乙方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激励期限即终止。
3.2.业绩要求
3.2.1.双方确认激励期限内业绩要求如下:
第一年:项目利润不少于 万元;
第二年及以后:项目利润不少于 万元。
3.2.2.如未达成上述业绩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3.无论因何种原因,激励期限届满或终止、解除后,乙方不再享受激励分红,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4.分红发放
4.1.分红按“预支分红+分红结算”方式发放。
4.2.预支分红:每月 元,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基本薪酬。
4.3.分红结算:每年1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分红;已经发放的预支分红应从应发放分红中扣除。
4.4.如预支分红金额超过应发放分红,则多发放的预支分红,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
4.5.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6.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