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授予合同
甲方(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获授期权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1(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码:
丙方2(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码:
丙方3(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于本合同签署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丙方1持有甲方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丙方2持有公司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丙方3持有公司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丙方1、2、3合称丙方)
2.乙方系 有限公司(“代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与代理公司就请填充(“代理产品”)展开合作,并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独家代理销售合作合同》(“独家代理合同”),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公司期权。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期权的授予
1.1.各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条件授予乙方公司的 %(百分之 )股权的期权(对应本合同签署时公司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注册资本,简称“授予期权”)。
1.2.甲方、丙方有权自行决定乙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授予的期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认购甲方、丙方所设的持股平台、关联方的份额或股权的期权。乙方认可甲方、丙方就公司当前及未来股权结构(无论因增资或股权转让而发生任何变动)所做的所有安排,并无条件配合甲方、丙方就实现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授予期权所做的指示和安排,配合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1.3.除非各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公司因增资而导致现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以及现有股东所设的持股平台、关联方)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同比例增加的,或公司因引入新的投资人而使现有股东股权被同比例稀释的,授予期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及/或比例也应相应调整,保证乙方取得的授予期权与现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以及现有股东所设的持股平台、关联方)所持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达到 %(百分之 ): %(百分之 )。前述调整均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适用性。
1.4.各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可获得的授予期权是基于乙方作为公司独家代理提供的激励政策,所授予的期权不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若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授予的期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等转让应为无效,不对甲方、丙方发生效力;乙方并应承担由第三方主张该等转让行为给甲方、丙方产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