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委托持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1.1.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是指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目标公司”)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及股权代持期间,基于前述股权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的股权。
除标的股权外,乙方本身持有目标公司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自有股权”。
1.2.各方确认:
1.2.1.标的股权系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股东权利完全归甲方所有,标的股权的相关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仅作为标的股权名义股东,代表甲方出资及持有股权,对标的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标的股权相关义务。
1.2.2.乙方将根据甲方指示,配合甲方办理标的股权相关手续。
1.2.3.标的股权的出资义务由甲方承担。
2.委托期限
2.1.委托期限:即代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委托并将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于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名下之日止。
2.2.尽管有前述约定,委托期限不得超过3年,否则双方应另行协商展期事宜。
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委托。
3.委托报酬
3.1.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委托报酬为固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年。
3.2.甲方在委托期限每届满1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年度委托报酬。
4.税费承担
4.1.因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金均由甲方承担。前述费用发生之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甲方应将该等费用全额支付乙方。
5.收款账号
5.1.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2.本合同项下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委托权限与委托要求
6.1.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