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估值调整协议
(与控股股东对赌)
甲方(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控股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乙方与相关方已于_年_月_日签订合同编号为____的《增资协议》。交易完成后,甲方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下称“投资总额”)获得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目标公司”) %(百分之 )股权(下称“甲方股权”)。
2.乙方自愿就目标公司的经营发展预期向甲方作出承诺和保障。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估值调整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
1.1.承诺期:甲方投资当年度及其后的2个年度,具体指__年、__年、__年。
1.2.承诺业绩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承诺期内的业绩达成以下所有指标:
(1)甲方投资当年度的目标公司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甲方投资后的第1年度、第2年度的目标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不低于 %(百分之 )。
1.3.上述指标中:
1.3.1.乙方承诺实现的目标公司指标以下称为“承诺值”;有最低值承诺的,以承诺的最低值为“承诺值”。乙方实际实现的目标公司指标称为“实现值”。
1.3.2.承诺期实现值之和低于承诺值之和,即为业绩承诺未实现;承诺期实现值之和达到承诺值之和,即为业绩承诺实现。
2.业绩核算
2.1.核算时限:承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承诺实现值核算。
2.2.实现值以目标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准进行核算。
2.3.审计机构由双方一致同意的机构担任。如双方未能在该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就审计机构选任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在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任何一家进行审计。
2.4.乙方与目标公司应配合业绩核算,并承担审计费用。
2.5.乙方与目标公司不配合业绩核算致使无法确定实现值的,视为业绩承诺未实现。
2.6.核算实施人:乙方。
2.7.核算确认人:甲方。甲方确认的核算结果作为最终核算结果。
3.业绩承诺实现
3.1.业绩承诺实现的,甲方于核算时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作为奖励。
4.业绩承诺未实现
4.1.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甲方有权在核算时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从本条约定的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获得补偿或退出,前述时间内未作出选择的,视为选择了现金补偿方式。
4.2.现金补偿方式
4.2.1.选择此种方式时,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