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合同
甲方(受让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转让方/担保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甲方与请填写主体名称(以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标的股权
2.1.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股权(下称“标的股权”)设定担保:
公司名称: (下称“目标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权比例:
对应出资额:
已实际缴付出资金额:
2.2.担保权的效力及于标的股权的从权利、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代位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2.3.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标的股权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3.股权转让与返还
3.1.模式说明
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标的股权让与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即:乙方将标的股权形式上无偿转让至甲方名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担保权;如债务人正常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则甲方将标的股权无偿返还给乙方。
3.2.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3.2.1.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权转让所需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2.未生效、未办理手续的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股权转让手续未能办理完毕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
3.3.股权返还
3.3.1.主合同项下债务已经全部获得清偿或消灭的,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权返还乙方。
3.3.2.上述情形下,甲方应无偿无条件将标的股权返还乙方,配合办理股权转回乙方名下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
3.4.相关手续与费用
3.4.1.股权转让与返还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各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配合。
3.4.2.工商变更登记及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税费(如有),均由乙方承担。
3.4.3.乙方应自行取得目标公司以及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同意与配合,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使得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与返还得以实现。如因此导致股权转让与返还不能实现,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