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合同
甲方(权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控股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授予甲方认股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认股权安排
1.认股权
1.1.认股权指在权利有效期内,甲方(权利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认股方式和认股价格等取得乙方(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利。
1.2.甲方可一次性或分次行使认股权。
1.3.甲方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行使认股权。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认股权的,第三方为权利人。
1.4.认股权是权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2.权利有效期
2.1.权利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2.2.甲方行使认股权即“行权”。权利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选择行权;权利有效期届满后,甲方无权要求行权。
2.3.若乙方在权利有效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含新三板挂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禁止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存在挂牌前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且认股权截至提交上市申请之日仍未行使的,权利有效期自乙方报送上市申请资料之时自动中止,在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批准之日终止。尽管有此约定,权利有效期在下列情形下将自动恢复,且中止期间不计入权利有效期内:
(1)乙方的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乙方申请撤回材料;
(3)乙方的上市申请被终止审查或否决。
乙方和丙方应于发生本条款约定的情形时,至迟于发生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3.认股方式
3.1.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认股方式:
3.1.1.方式一:增资(甲方向乙方增资)
3.1.1.1.权利有效期内,甲方认股权行使完毕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增资或减资。
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增资的,应于作出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是否行权;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权,但不影响甲方继续享有认股权,甲方于权利有效期内仍有权决定行权。
3.1.1.2.权利有效期内乙方无增资安排的情况下,甲方决定行权的,有权要求乙方增资,以满足甲方行权要求。
3.1.2.方式二:股权转让(甲方受让丙方所持乙方股权)
3.1.2.1.权利有效期内,甲方行权前,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向包括乙方其他股东在内的第三方转让所持乙方股权。
3.1.2.2.权利有效期内,甲方决定行权的,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转让股权,以满足甲方行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