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激励对象):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进行股权激励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股权激励安排
1.激励股权
1.1.甲方授予乙方激励股权股数: 股(下称“乙方激励股权股份数”)。
1.2.激励股权授予日为: 年 月 日。
1.3.激励股权性质
1.3.1.本协议约定的激励股权为虚拟股权性质,不能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为股东。
1.3.2.乙方持有激励股权仅享有按本协议约定获得公司发放的分红的权利,无其他股东权利。
1.3.3.乙方不得处置持有的激励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激励股权赠与、转让、分割、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2.分红安排
2.1.乙方获得激励股权后,在本协议约定的激励期限、分红条件下,有权按如下方式取得分红:
(1)乙方应得分红=每股分红*乙方激励股权股份数。
(2)每股分红=公司利润*分红池比例/总激励股权股份数。
2.2.公司利润定义:公司年度内依据法律规定与会计规则核算出来的年度利润。
2.3.分红池比例:是指公司利润用于分配给员工进行激励的比例;分红池比例按 %(百分之 )计算。
2.4.总激励股权股份数:是指公司拟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总股份数;公司定为 万股。
2.5.非整年度的特殊处理
激励股权授予当年或者因股权激励终止导致当年度乙方享受激励股权分红的期限非整年度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激励股权授予当年,乙方应得分红应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分红/365天*激励股权授予日至当年结束之日的总天数”折算;
(2)对于股权激励终止当年,乙方应得分红应按“上述方式计算的分红/365天*股权激励终止当年的首日至股权激励终止之日的总天数”折算。
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
3.激励股权的对价
甲方免费授予乙方本协议约定的激励股权,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激励股权对价(激励股权对价为0)。
4.分红发放
4.1.发放时间:甲方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以内核算并支付上一年度的分红。
4.2.甲方应将乙方应得分红支付至乙方工资账户。
第二部分 激励期限与调整
5.激励期限
5.1.激励期限为: 年;自激励股权授予日起算。
激励期限届满之日非当年度结束之日的,自动顺延至当年度结束之日止。
5.2.激励期限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分红;激励期限届满后,激励股权自动丧失,乙方不能再取得激励股权相应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