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协议(解散分立)
甲方(被分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1(被分立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码:
乙方2(被分立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码:
乙方3(被分立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码:
乙方4(被分立公司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全部协议主体合称“协议各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合称“乙方”。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进行分立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1.1.定价基准日: 年 月 日,简称“基准日”。
1.2.交割日:指本次公司分立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1.3.重大不利变化:指下述涉及甲方、乙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1)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2)被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处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上罚款;(4)其他对业务或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损失的情形。
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情况
2.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期限 |
实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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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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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第三部分 分立方案
3.分立方式
3.1.本次分立拟采取解散分立的形式,即甲方分出2个新设公司,即新设公司A和新设公司B,甲方解散。
3.2.本次分立,甲方的全部资产、负债、证照、许可、业务以及人员均由新设公司A和新设公司B依据本协议承继。相关的转移/过户手续将由各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办理。
4.分立后公司的基本情况
4.1.新设公司A的基本情况
(1)公司拟定名称为“ 公司”。
(2)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的住所地拟设在 。
(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5)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