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行动人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一致行动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一致行动事项
1.1.本协议签署之日,请填充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控制股权比例及控制形式 |
|
|
|
|
|
|
|
|
|
1.2.各方均认可自目标公司成立至今所形成的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的真实性、有效性,均认为该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保障了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且该行为未影响目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鉴于此,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对其的不时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目标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行动,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发行公司债券;
(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要公司治理制度;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供担保、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1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4)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5)召集临时股东会;
(16)共同提案;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3.经各方合计拥有的目标公司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权同意的,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式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权持有或控制方应配合书面补充协议的签订,不予配合的,其余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向其发送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补充协议内容对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非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废止一致行动事项。
2.一致行动期限
2.1.一致行动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