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协议(首轮投资)
甲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1(创始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2(创始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全部协议主体合称“协议各方”,丙方1、丙方2合称“丙方”。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1.定价基准日:请填充,在本协议中也称“基准日”。
1.2.持股比例:一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持股比例将相应改变。
1.3.出资额:认购公司股份所应缴付的出资,也称“股款”。
1.4.交割日:本次股份增发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将乙方记载于甲方股东名册之日。
1.5.集团公司:指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已设立、控制或不时设立、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
1.6.关联公司: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任何实体应被视为某一主体的关联公司:(1)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被该主体控制或与该主体同受其他主体控制的任何实体;或(2)任何实体的注册资本、投票权、股权或决策权的50%或以上由该主体直接或间接拥有(反之亦然);或(3)该主体通过合同、董事职位或其他方式指导、影响或制定该实体的决策、管理和政策的方向(反之亦然);或(4)由该主体的关联人担任董事、合伙人、股东、高管的任何实体。
1.7.重大协议:指符合以下要求的全部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或安排:(1)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元);(2)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6个月;(3)合同中含有排他性条款、不竞争条款或其他限制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经营或业务拓展的规定;(4)与公司在职或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雇员或长期顾问之间签订的任何性质的合同和协议;(5)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或购买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因日常业务经营经营而发生的除外);(6)有关公司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其他人的奖金、养老金、退休金、期权、商业保险或类似的协议;(7)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意向书或其它安排;(8)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协议(无论公司作为转让方、受让方、许可方或被许可方);(9)合同性质超出了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范畴;以及(10)其他有可能造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重大不利变化的合同。
1.8.重大不利变化:指下述情况、变更或影响:(1)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2)被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处以人民币 元以上罚款;(4)其他对业务或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负债)、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超过人民币 元损失的情形。
1.9.交易文件:本协议及各方签署的内容如本协议附件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为完成本次增资事宜需要或应乙方要求签署的其他附属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增资相关的全部工商登记材料),统称“交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