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以租代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以租代购安排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租赁期限内提供指定租赁车辆供乙方使用。
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用。
2.租赁期限界满且租赁费用付清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二、租赁车辆
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自主选择,提供以下车辆:
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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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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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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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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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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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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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车辆数量:共 辆。(以下称租赁车辆)
2.除非另有说明,车辆的交付以及归还地点均为位于 的甲方经营地点。
三、租赁费用明细
1.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明细与支付方式如下:
项目 |
说明 |
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
月租金 |
人民币 元; 按月支付。 |
月管理费 |
人民币 元; 按月支付。 |
服务费(一次性费用) |
人民币 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
承租总费用 |
人民币(大写) (¥ 元) (租赁期限内的“租金+管理费+服务费”总和,但不含保证金) |
保证金 |
人民币 元;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
2.付款说明:按月支付的费用,乙方应于每月 前支付上月费用;首月费用,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至少提前一周支付;非整月的,则按天折算。
3.保证金的退还: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但有权从中扣除乙方应承担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款项、赔偿、违约金等。
4.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车辆的保管,下列情形下,即使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仍应正常支付租赁费用:
(1)租赁车辆被盗或被抢、遗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