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丁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公司设立
1、公司拟定名称为“ 公司”。
2、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的住所地拟设在 。
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5、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
以上基本信息均以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丁四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
4、丁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 ;
5、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6、甲、乙、丙、丁四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7、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任一股东因不再工商股东名册具名,另行委托他人在股东名册具名并代持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该股东需经过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后另行与受托人签订代持协议并由其他股东见证。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四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详细内容见公司章程)。
3、乙、丙、丁方中任一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