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直播推广指定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推广服务项目
1.1.甲方委托乙方以直播方式推广产品或服务(下称“推广对象”),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2.直播方式的具体要求见附件“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甲方及推广对象信息见附件“甲方资料确认单”。
1.3.以下将该服务项目称为“项目”或“本次服务”。
2.服务费用
2.1.服务费用按“销售额*提成比例”计算。
2.1.1.销售额
2.1.1.1.销售额定义:因本次服务而在结算周期内产生的推广对象全部销售额。
2.1.1.2.甲方应为本次直播服务提供专属商品链接,通过专属商品链接产生的销售均计入销售额。
2.1.1.3.销售额以实际收款金额为准。
2.1.1.4.销售额结算周期:具体见附件约定;如无约定则以该次直播推广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为结算周期。
该期间内发生退款的,退款金额从销售额中扣除;该期间以后发生退款的,不再从销售额中扣除。
2.1.2.提成比例: %(百分之 )。
2.2.支付时间:销售额结算周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结算金额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3.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
2.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3.直播服务需求
3.1.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提供直播服务,包括直播平台、直播时间、直播方式、参与人员等。
3.2.双方确认的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3.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一次或多次直播服务项目确认单均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另有不同约定除外。
3.4.直播服务项目中指定乙方直播主播的,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
3.5.如甲方对推广服务有任何变更需求,应于相关推广服务排期日前至少提前7日向乙方书面提出,并经过乙方同意后,由双方签署新的直播确认单。
3.6.关联方履行
甲方认可并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直播服务,在符合双方确认的直播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乙方可安排乙方关联机构、人员实际执行,但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