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一致,为更好地明确甲乙双方合作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项目模式
1.1.甲方作为一家互联网销售公司,委托乙方为其挑选并培训具备一定互联网直播销售知识与技能的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1.2.服务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1.3.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1.4.合同期包含 个培训孵化周期,各培训孵化周期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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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服务内容:
1.5.1.挑选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
(1)按照甲方的需求,每个培训孵化周期内,乙方负责在社会市场上筛选一定数量致力于长期从事互联网直播销售工作的人员,并及时通知甲方挑选并确定拟由乙方培训孵化的人选。
(2)每个培训孵化周期内,乙方提供给甲方挑选的人选数量占甲方需求数量的比例不低于 %(百分之 ),以确保甲方能够挑选到足量且符合甲方服务需求的人员。
(3)甲方挑选并确定拟由乙方培训孵化的人选后,甲乙双方签订《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人员挑选确认表》,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1.5.2.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
(1)乙方对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实际培训孵化周期一般不少于 天,最长不超过 天。每一培训孵化周期自甲方挑选确定人选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乙方对选定人员培训孵化的内容和形式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方案》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2)甲方挑选确定人选后,乙方应及时开展培训孵化工作,并在培训孵化周期结束后将甲方挑选确认的人员指派给甲方试用考核。甲方的考核要求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互联网直播销售人员培训孵化考核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3)甲方对乙方指派的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期限为 个月,从乙方将被考核人员指派到甲方工作场所当日开始计算。在考核期限结束后,被考核人员符合甲方考核要求的,甲方与被考核人员签订适宜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服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等)直接合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解除与销售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且不得阻碍、干预甲方与销售人员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解除、调整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