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派遣人员数量与期限
1.1.派遣人数:见《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派遣人数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派遣人数为准。
1.2.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1.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通过书面文件增加、续聘、更换劳务派遣人员;除非有特别约定,增加、续聘、更换后的劳务派遣继续适用本协议约定。
2.劳务派遣费用与支付
2.1.甲方应承担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具体标准以各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准。
(2)社会保险费用:即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残疾人保障金(如有)等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具体以各方约定为准,见附件《劳务派遣费用清单》;各方约定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应以当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3)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作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费用。
(4)其他费用:以双方约定为准。
上述各项统称“劳务派遣费用”。
2.2.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增加、退回等情形的,劳务派遣费用相应增减;双方有专门约定的,应按专门约定处理。
2.3.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标准:每人每月¥ 元。
2.4.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标准补充:非整月的劳务派遣期限,按日历天数折算管理费。
2.5.付款方式:
2.5.1.甲方应当在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上月的全部劳务派遣费用及其他双方约定应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帐户。
2.5.2.乙方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每月工资(劳动报酬)。
2.5.3.逢节假日的,应提前支付。
2.6.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3.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与解除
3.1.退回条件
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生效法律法规为准;法律规定不得退回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
各方对法定条件下的退回有特殊禁止性约定的,应按特别约定处理。
3.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包括特定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到期)后,如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继续签订与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则甲方不得退回,应继续接受用工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该派遣人员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3.3.退回与解除相关待遇与费用承担
3.3.1.退回且解除下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