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就 (植物种属)新品种 (品种名称)的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的转让事宜,签订以下合同,由签约各方共同遵守。
注:2021年1月1日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品种权转让合同。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甲方将 (植物种属)新品种 (品种名称)的品种权转让给乙方。
2.2 品种权基本信息。
品种权号: ;
培育人: ;
品种权人: ;
申请日: ;授权日: ;
品种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注:品种权基本信息应与品种权证书信息一致。
2.3 品种权申请保护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说明。
注:申请品种权过程是否有异议及处理情况等说明。
2.4 品种权年费缴纳情况。
品种权年费已交纳至 年 月 日,自 年 月 日起,由 负责继续交纳。
注:可附交纳费用发票或查询结果。
2.5 品种权变更登记事宜。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 办理品种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由 具体负责办理事宜并支付相应费用。
2.6 品种权对外转让审批事宜。
注:当甲方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为外国人时,甲方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乙方转让品种权,可约定由甲方负责向农业农村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乙方做好配合工作。
2.7 将品种权申请有关的全部文件作为附件提供。
(1)甲方(品种权人)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的全部品种权申请文件作为附件1,包括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代理委托书、补正书、意见陈述书、恢复权利请求书、延长期限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附页、品种权申请分案请求书、撤回品种权申请声明、放弃品种权声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等;
(2)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给甲方的所有文件作为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品种权证书及副本等。涉及对外转让品种权的,还应包括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三条 授权品种情况说明
3.1 品种选育情况说明。
注:杂交品种应说明亲本的品种名称及来源。
3.2 品种的特征描述,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3提供。
注:杂交品种还应对亲本的特征进行描述。
3.3 品种特征特性、适宜种植区域、自然条件要求及品种种植过程中其他特别注意事项说明,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4提供。
第四条 品种审定或登记情况说明
4.1 本品种(是/否)(申请/通过)品种(审定/登记)。
4.2 国家(审定/登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国家(审定/登记)编号: ;国家(审定/登记)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4.3 省级品种审定情况。
注:通过多个省级审定的,可依次列表说明。
4.4 与审定或登记有关特殊情况的说明,必要时将详细说明作为附件5提供。
注1:条款4.4中的特殊情况是指品种审定和登记过程中是否有异议及处理情况等说明。
注2:不涉及审定或登记品种的,可不规定本条。
第五条 品种权权属和有效保证
5.1. 甲方保证本合同下的品种权不存在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如出现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甲方承担乙方因该争议或者纠纷引起的损失。
5.2 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自权利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该品种的亲本品种为授权品种的,亲本品种权仍属于原品种权人所有。
或者
5.2 本合同下的品种权,自权利变更行为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的亲本权利问题。
注:杂交品种的品种权转让,还应明确亲本的权利情况,如亲本是否申请品种保护、亲本的品种权归属、保护期限以及乙方实施本品种权时是否需要另行获得亲本品种权许可等情况。
5.3 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获得 专利权的许可。除为生产经营本品种外,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或者
5.3 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获得 专利权的许可。乙方应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本品种需要的专利权利许可问题。
注:生产经营本品种权需要获得特定专利权许可的,应在合同中明确所涉专利权的情况,如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限、是否需要另行获得专利的许可等情况。
5.4 甲方应保证至本合同生效时转让的品种权没有进入品种权无效宣告程序,转让的品种权合法有效。
5.5 本品种权转让行为生效后,品种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因甲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告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有关申请品种相关事项,或者没有告知乙方该品种涉诉相关事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引起的损失。
5.6 品种权转让行为生效后,品种权被撤销、宣告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