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持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
甲方(实际出资人):[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甲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名义股东/代持人):[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乙方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人民币[出资金额]万元,占[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持股比例]%的股权,并实际享有该等股权的权益。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系根据甲方委托而持有目标公司[持股比例]%的股权,并不实际享有该等股权的权益。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人民币[出资金额]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持股比例]%,下简称“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