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乙方系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的股东,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分别为 、 ,现甲方、乙方分别委托丙方作为自己对A公司所持有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丙方愿意接受甲方、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A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乙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A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乙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乙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甲方、乙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4、甲方、乙方可以根据需要解除对丙方的委托,丙方应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A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乙方并取得甲方、乙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